2008年2月2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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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许可决定未列具体适用条款
芜湖市规划局被判“重新作为”
安健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芜湖市城市规划局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时没有注明具体适用条款为由,判决撤销其针对芜湖市居民张秀英翻建房屋申请作出的《安徽省建设系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4年,芜湖市居民张秀英一间面积为12.22平方米的房屋被政府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并建议原址翻建。张秀英提出将该房翻建成17.48平方米的申请后,芜湖市城市规划局以该申请中多出的5.26平方米部分属于公共通道为由,只颁发了“同意按原面积12.22平方米翻建,竣工验收符合要求,拟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通知单》。张秀英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后,安徽省建设厅以上述《施工通知单》取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撤销了《施工通知单》。事后,张秀英再次提出“要求颁发危房改建17.48平方米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芜湖市规划局口头答复仍按照《施工通知单》上的意见办理。
  张秀英不服上述口头答复,提起行政诉讼。事后,芜湖市中院以口头答复内容不确定、形式违法为由,终审判决芜湖市城市规划局对张秀英的申请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为此,芜湖市城市规划局向张秀英出具答复函:同意12.22平方米危险房屋原址翻建,不同意扩大面积。后经芜湖中院协调,芜湖市城市规划局向张秀英作出《安徽省建设系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你申请的17.48平方米的危房改建,现决定部分不予行政许可,同意12.22平方米的危房改建,不同意5.26平方米的扩建”。张秀英仍然不服而提起复议后,安徽省建设厅复议维持了上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因此,张秀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芜湖市城市规划局签发《建设工程许可证》。一审败诉后,张秀英上诉到芜湖中院。
  二审开庭审理后,芜湖中院认为芜湖市城市规划局针对张秀英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虽然其依照职权认定张秀英申请中多出的5.26平方米部分属于公共通道而有权仅就合法部分颁发建设工程许可,但其在决定书中只是笼统地注明上述决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芜湖市城市规划、危房审批、民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没有列明具体适用条款,其情形显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为此,芜湖中院作出上述判决。